2013/04/07

【聯合報╱本報記者孫中英】

根據「保險法」規定,保單的「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間,須具有「保險利益」;所謂「保險利益」,是指兩造之間須有利害關係;

例如夫妻或父子,若一方發生事故死亡,會對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害,就可認定具保險利益。

但法令也規定,「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不須有「保險利益」;也就是,當壽險保單的被保險人「掛掉」時,理賠金可支付給沒有利害關係者。在這種情況下,將使「道德風險」疑慮增加。

例如像鹽醃人頭案,保單的被保險人是妹妹,但保單受益人,卻是不具直接利害關係的哥哥。兄妹是旁系血親,被認定不具有直接保險利害關係。

國外的保險法規,多半都規定被保險人與保單受益人之間,須有保險利益;即妹妹的保單受益人,不能是哥哥。為降低道德風險,台灣是否要修改保險法令,金管會將聽取各方意見檢討研議。

由於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可以「沒利害關係」,國內也出現許多特殊的投保現象。實務上經常看到「小三保單」;即富商生前先買好壽險保單,以自己為被保險人,但過世後「小三」變成「受益人」領取保險金,等於將部分資產轉給「小三」。

此外,法令也准許,保單可以拿來「還債」。例如甲欠乙一百萬元,乙(債權人)可以買張保額一百萬元的壽險保單,並以甲(債務人)為被保險人;當甲過世時,乙便可領到一百萬元理賠金,當做甲已清償債務。

全文網址: udn個人理財 - 保險 - 保險要聞 - 小三保單怪象 衍生道德風險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287231#ixzz2Pn3ZvS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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