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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2年提領現金轉贈子女須併遺產課稅
週六, 09 八月 2008 22:31
最近更新在 週六, 09 八月 2008 22:34
作者是 Administrator
《稅法一點通》生前2年提領現金轉贈子女 須併遺產課稅
更新日期:2008/08/07 工商時報 黃詩凱/台北報導
民眾為規避遺產稅,經常在生前以提領大筆現金方式,轉贈子女。唯國稅局表示,依照稅法規定,生前2年贈與財產,均須併入遺產課稅,因此請民眾在作租稅規劃時,切勿因小失大,除補稅外再被處以罰鍰。
中區國稅局近日查獲某民眾甲君生前,將銀行存款以現金提領方式 ,轉存子女帳戶,意圖規避遺產稅,經該局深入查核,查獲贈與情事,核定補稅並且處以罰鍰。
國稅局官員說,審理甲君遺產稅案件時,發現子女申報甲君銀行存款與各年度綜合所得稅利息所得換算的存款金額,顯然並不相稱,
經調查後得知甲君生前資金往來情形,進一步發現甲君多次將大額銀行存款以現金方式提領。
經過
該局針對往來銀行查核比對,查獲其提領的現金,部分轉存子女定期存款,另外部分款項則匯給案外人乙君。接著,
稅局人員繼續調查甲君子女財產異動狀況,發現其子名下新增1筆土地,購買日期與甲君銀行存款提領日期相近,且該土地原所有權人即為乙君,顯然是甲君以其自有資金支付給乙君,為其子購置土地,於是依法核課甲君贈與稅。
同時,又因為此贈與為死亡前2年內,依規定須併入遺產課稅,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誤以為被繼承人生前移轉財產,因死亡時已無該筆財產即無須列入遺產申報,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子女或子女配偶等親屬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如沒申報,稅局表示,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稅外,並以漏報論罰。因此
民眾如欲規劃生前資金移轉少繳遺產稅,宜審慎評估,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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