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18 07:14:01 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利率變動型壽險現金回饋方式即日起放寬,金管會保險局昨天發布,將原先限制10年內不得以現金方式發放「回饋金」給保戶的規定,減為6年,

保戶買保單後第7年起,就能用現金領回饋金;另外,以現金方式發放利變壽險回饋金時,須以「年」為單位,不能按「月」發放。

利變壽險去年大賣,該保單最大特色,就是保戶可拿到「增值回饋(或稱分享)金」。所謂增值回饋金,即拿保單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所得差額再乘以保價金,例如美元利變壽險宣告利率3.5%、但保單預定利率僅2.5%,就有1%回饋金空間。業者舉例,若是躉繳6年期台幣利變壽險保單,在去年上半年時,30歲保戶買110萬元保額,累積最多可領逾70萬元回饋分享金。

保險局認為,壽險業用「現金」發回饋分享金的方式,太類似銀行存款「付利息」概念,為避免民眾買保單都變成存款,保險局去年8月底發文,規定民眾買利變壽險後,「10年內」都不能用現金配發回饋分享金給保戶,10年內若有分享金,只能拿來增購保額,超過10年後、才能領回現金。

保險局此舉,造成利變壽險買氣急凍,原本以「倍數」成長的利變壽險,限制後沒人要買,壽險業回頭力爭金管會放寬。

保險局昨天發布,同意將利變壽險增值回饋分享金限制領取年限,自10年縮短為6年,即保戶購買後,第7年起,就可用「現金方式」領回饋分享金,或選擇放在保險公司帳上儲存生息,但壽險公司不能「每月」發現金,只能「每年」給,以跟銀行存款利息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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