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8 03:53:32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遏止保險業殺價競爭,金管會出手,已正式預告修正相關法規,

增訂保險業辦理放款定價、及保險業銷售的商品費率訂定,必須考量各項成本及合理利潤,違反者將處以罰鍰、停止銷售或解除經理人職務等處分。

金管會日前宣布金融基礎工程計畫-金石計畫,將透過推動12項計畫,讓金融產業徹底轉骨,提高競爭力,其中之一就是要防堵惡性低價競爭,維持市場秩序。

為落實這項計畫,在金管會溝通下,立法院已三讀通過銀行法修正案,明訂惡性殺價者,將處50萬元到250萬元罰鍰。

除了銀行業,金管會也預告,將對保險業辦理放款、銷售保險商品,增訂遏止殺價競爭的罰則。

保險業資金運用依法可以在可運用資金35%內辦理授信,為避免保險業放款也跟銀行聯貸一樣殺價競爭,金管會決定出手管理。

增訂規定內容強調,保險業辦理放款,應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為之,定價應考量市場利率、資產配置、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成本、合理利潤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六大因素,不得以不合理的定價辦理放款。

金管會官員表示,違反這項規定者,將依保險法第149條規定,處以糾正或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令其解除經理人職務等處分。

除此,金管會也預告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對於保險商品費率的釐訂,現行規定,費率須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修正案在後面增訂,「並應反映各項成本及合理利潤,不得以不合理的定價招攬或承作保險業務。」

金管會官員表示,增訂費率應反映「各項成本」及「合理利潤」,主要是要求保險業者不能低價競爭,以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並確保公平競爭。

官員表示,違反規定者,除可依這項準則第30條規定,命令保險業停止銷售或退回商品不審外,還可根據保險法第171條規定,處以60萬元到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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