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3 14:29 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武陵農場

陳姓婦人4年前到武陵農場觀光時,在桃山步道階梯摔倒撞到頭死亡,4名子女對武陵農場、東勢林管處求償近600萬元,

一、二審法院都認為,該階梯是在東勢林管處轄內,但林管處基於供民眾遊憩設置,不是為私經濟目的,非處企業經營者地位,認為子女求償無據予以駁回,可上訴。

陳婦的4名子女主張,2018年9月11日帶媽媽去武陵農場,經桃山步道要下階梯上廁所,因階梯高度不同又未設警語,導致媽媽步伐不穩跌倒摔死,認為武陵農場、東勢林管處身為企業經營者,卻無任何警告標示導致事故。

子女也控訴,購買門票有包含保險費,應視為有替母親投保團體傷害險、公共意外責任險,但武陵農場2018年7月19日起卻於門票未減少下不再為旅客投保團體傷害險,導致他們拿不到300萬元理賠,4人連同精神撫慰金、喪葬等費用,對武陵農場、東勢林管處求償598萬6319元。

武陵農場抗辯稱,門票是奉令調整收費,桃山步道非他們設置、管理或維護,而是由東勢林管處負責;東勢林管處則說,階梯入口有貼「樓梯陡峭」、「小心行走」標語,營業人是武陵農場,他們沒向遊客收費,另2單位也爭執相關保險適用關係。

台中地院審酌,案發的桃山瀑布階梯非在武陵農場內,而是於東勢林管處內,因此難課以經營者責任;而東勢林管處是辦理林務工作的機關,並非提供旅遊服務為業,不是法規的企業經營者,2單位也和陳婦不構成旅遊契約,認為子女求償無據,予以駁回。

4名子女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根據地籍圖、土地清冊,認定事發地桃山步道階梯非在武陵農場內,確屬東勢林管處管轄,不過該階梯是林管處為民眾步行桃山瀑布如廁需要設置,屬於公有公共設施,是國家所為的行政給付,非基於私經濟目的,因此東勢林管處並非企業經營者。

二審也認為,武陵農場、東勢林管處也無強制應投保團體傷害險規定,駁回子女之訴。

武陵農場。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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