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五, 21 八月 2009 07:20
最近更新在 週五, 21 八月 2009 07:25
作者是 Administrator
【陳怡慈/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發布新聞稿指出,因莫拉克颱風而失蹤的被保險人,只要受益人能提供身分證明,及向警方報案失蹤或村里長的證明失蹤,就可視同死亡,保險公司最慢15日內須理賠身故保險金,突破失蹤須滿1年才能領保險金的現行法令規定。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曾玉瓊表示,為主動關懷並落實莫拉克颱風受災戶及簡化理賠作業程序,已在昨日指示壽險公會擬具「壽險業因應莫拉克風災受災保戶理賠及保全服務相關措施」,受災戶取得檢察官所開立死亡證明書者,保險業即據以辦理保險理賠事宜。
保險局體恤災民 不必等1年
保險局市場管理組組長施瓊華說,檢察官開立死亡證明後,保險公司最慢15天內必須理賠;倘若有保險公司沒遵守規定,民眾可向保險局申訴,一定立刻處理。
保險局表示,失蹤者經確認為所屬公司保戶,且受益人提供身分證明,及警方報案證明或村里長證明者,先行理賠身故保險金,其餘應備文件後補。
曾玉瓊說,屬於醫療險理賠事故的保戶,由各公司視實際情況先行預付保險金,相關作業後補。若有滿期、生存保險金或其他保險給付者,於確認契約狀態及受益人身分後先行給付,文件後補。
保險局並公布以不動產作抵押品,向壽險公司借錢的優惠還款措施。倘若擔保品為自用住宅,借貸用途係購買房屋,即「自用住宅」房屋貸款,可依抵押品損毀程度,最長可緩繳本金及利息5年。
至於申請緩繳時間,曾玉瓊說,保費及保險單借款本利緩繳部分,應於8月31日前提出申請;房屋貸款緩繳措施,應於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前述申請案件,均應檢具地方主管機關(例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受災證明書,或經保險公司調查屬實後辦理。
自宅抵押 房貸緩繳本息5年
此外,災民向壽險公司貸款或債務協商的案件,已列逾期放款或逾期帳款但尚未強制執行案件,可於3個月內,對擔保品暫緩強制執行或暫緩扣薪;已進入強制執行案件,由各公司斟酌辦理;至於已進入保全程序案件,仍得續行辦理。
須注意的是,上述優惠措施為保險局正式公告內容;銀行部分,具體方案迄昨尚未出爐;銀行公會理事長張秀蓮表示,今日將舉行臨時理監事會,通過銀行業對災民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