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1

【聯合報╱記者陸倩瑤/台北報導】

民眾投資結構債型的投資型保單,今後若再發生金融風暴,也不會蝕本了! 金管會保險局官員昨天說,以連結海外結構債為主的投資型保單,一旦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損失時,保險公司不能免責,也不能把風險轉嫁給保戶。

 

所謂的「不可抗力」,指的是法律變動與避險成本,例如官方修訂法規,使得原本設定的投資條件失效;或政治變天、或金融風暴導致金融機構倒閉等。

投資型保單依照連結標的分成2大類,一是基金型的投資型保單,以海內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保戶盈虧自負。二是結構債型的投資型保單,以海外結構型商品為主,官方規定,標的結構債須100%保本。

保險局說,結構債型的投資型保單,保險公司必須與(金融商品)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共同承擔「不可抗力」事件的風險,不能在保險契約為自己(保險公司)訂定「免責條款」,把不可抗力風險轉嫁給保戶,或加重保戶責任。

保險者說,一般說來,投資型保單保戶須負擔投資、匯率與信用3大風險,信用風險因難以預測,也幾乎無法避險,去年爆發的次貸風暴或雷曼事件都屬「信用風險」。

保險局一紙命令,把保戶的信用風險轉嫁保險公司與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加上先前規定,結構債型投資型保單必須100%保本,在這兩道「金牌」下,等於宣告,保戶投保結構型的投資型保單,除了百分之百保本之外,萬一發生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因素,也要由銀行賠付,投資人仍是零風險。

【2009/09/1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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