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5


【經濟日報╱記者蔡靜紋/台北報導】

台灣高齡者長期照護問題日益明顯,政府預計從民國100年起實施長期看護保險,民眾想擁有更好的看護品質,可考慮購買商業長期看護險來補強。 (本報系資料庫)
政府預定民國100年起實施長期看護保險,但保障範圍有限,仍需搭配商業保險以補不足。壽險業者表示,投保長期看護險除考量保費外,需注意保障內容是否完整、是否有給付上限以及理賠認定條件等三大關鍵。

 

 

 

 

台灣人口老化的速度超過日本,排名全球第一。據內政部2008年底統計數據顯示,台灣每對夫妻平均生1.2個小孩,卻要養1.7個老人,65歲以上需要長期照顧人口中有78.5%與配偶、兒女同住,長期看護費用平均每月約1.2萬元到7萬元。對一般收入家庭來說,負擔相當重。

隨著少子化及單身的社會趨勢,高齡者長期照護問題日益明顯,政府計畫實施長期照護保險,原則上是以「服務為主」、「現金為輔」,若想擁有良好的長期看護品質,需要仰賴商業長期看護保險來補強。

長期看護險與一般醫療險大不相同。若被保險人若因意外或疾病造成癱瘓時,經大型醫院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看護狀態者,且符合看護狀態一定期間(通常是90天)後,給付可分為三大部分,包含長期看護療養金、長期看護保險金以及身故保險金。

以吳先生為例,大女兒在吳先生55歲時,為他投保50萬元的「長期看護終身壽險」

幾年後,吳先生因肺癌末期住院,由四位嫁至外地的女兒輪流請看護照顧吳先生。因吳先生符合長期看護狀態,壽險公司依保險金額的20%給付約10萬元的長期看護療養金,而後每半年按保險金額12%給付,平均每個月1萬元的長期看護保險金,做為每個月看護費用的補貼,以降低照顧人的經濟負擔。最後吳先生仍不敵病魔身故,壽險公司再給付50萬元長期看護身故保險金,可做為辦理身後事之補貼。

【2009/09/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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