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理財網 2009/10/06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主管機關要求保險公司不得在投資型保單契約內,把境外結構型商品因避險成本增加等不可抗力事件的風險轉嫁保戶,銀行銷售境外結構型商品也將比照辦理,並由銷售機構向投資人說明權利義務,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金管會之前曾發現部分保險公司在投資型保單契約訂定條款規定,寫明如果發生不可抗力因素的風險將由保戶承擔;有些保險公司甚至無限擴張不可抗力因素的範圍,例如有些發行機構在結構型商品發行後,因市場變動使避險成本大增,就不想再玩,導致保戶權益受損。

金管會保險局日前修改「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增訂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者,不得將屬於境外結構型商品的不可抗力事件風險,在保險契約條款中約定轉嫁給保戶或加重保戶責任。

這項規定明訂後,有關不可抗力因素的風險應由保險公司及投資銀行自行約定,如果投資銀行在發行商品時堅持增訂這類不可抗力因素的風險,保險公司就必須自行與投銀談判解決,不能再轉嫁到保戶身上。

此舉可讓保戶權益更有保障,且除了投資型保單,銀行銷售的境外結構型商品也考慮採取類似作法來維護消費者權益。

信託業者表示,銀行銷售的境外結構型商品相關法令規範訂定時曾討論相關議題,但當時投資型保單的這項規定尚未敲定,因此銀行方面如何做,至今還沒有具體定論。

【2009/10/06 經濟日報】

訂閱財經電子報

captcha

線上訪客

現在有 35 訪客 在線上

訪客點閱統計

內容點閱統計 : 3841938

訪客分析統計

今日: 5
昨日: 43
本週: 179
上週: 298
本月: 1101
上個月: 883
總計: 503251

TAIWAN 61.8%TAIWAN
UNITED STATES 33.4%UNITED STATES
AUSTRALIA 3.3%AUSTRALIA
HONG KONG 0.2%HONG KONG
POLAND 0.2%POLAND
JoomlaWatch 1.2.13-dev_01 - Joomla Monitor and Live Stats by Matej K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