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19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保單招攬行銷通路日趨多樣化,為維護保戶權益,金管會修改相關辦法,要求保險代理人等招攬行為,如因過失致保戶受損害,保險業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且招攬時不得慫恿保戶轉保、縮小保額或貸款。

金管會18日預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保險業利用保險業務員通路、保險代理人通路、保險經紀人通路、電話行銷通路、電視行銷通路、銀行保險業務行銷通路及其他行銷通路別招攬業務,應依其不同行銷通路特性,訂定應遵行事項。

修正草案規定,保險業所屬保險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行為,及保險代理人依保險代理合約授權執行業務,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保險業應依法負連帶賠償責任。

為明確規範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所應訂定內容,金管會也參考現行實務常見紛爭,增訂不得以未具保險業招攬人員資格者為招攬,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的招攬。

還有,不能以不當的手段,慫恿保戶違反告知義務、退保、轉保、縮小保額、繳清、展期或貸款。

金管會表示,為明確規範理賠人員不得執行理賠的案件種類及其限制期間,以免影響保險公司理賠、核保人員輪調的培訓計畫,這次修正草案也參酌公務員旋轉門條款的精神,增訂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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