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26 14:55

【聯合晚報╱記者王慧倫╱台北報導】

消保會經過與金管會長達8年的討論,終於在去年底訂出「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草案」,預計年後公告實施。範本重點在於之後保戶將有3 天契約審閱期,不過保險糾紛大多出自於業務員為保戶試算擬定的企畫書,與最後實際保單內容不符,究竟審閱期保戶能看到的是保險樣章或完整保單,消保會和金管會目前仍有認知差距引發爭議。

針對新出爐的「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終於納入「契約審閱期」,加強維護保戶的權益,不過對於審閱期間,保戶到底是否能夠看到完整的保單,還是投保時業務員擬定的保險樣章,今早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邱惠美和到場的金管會保險科科長陳映秀各說各話,記者會現場爭議四起、場面尷尬。

邱惠美認為,站在消保會立場,既然保險條文「保險契約之構成」開宗明義寫著「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保險契約之構成部分」,當然希望在3天的審閱期內,投保保戶應該能看到完整保單,才能夠確認之前業務員試算擬定的企畫書究竟和之後出爐的完整保單是否有出入。

不過金管會保險科科長陳映秀卻認為,保險業者不可能針對每個可能要投保的客戶先擬定出完整保單,但她強調:「保險樣章裡都有完整的權利、義務條款規範,包括保戶購買的保險條款內容、理賠金額百分比,只是都轉化成文字條文說明,尤其保戶如果真正承保後拿到完整保單仍有10天契約撤銷權,這樣的保單棄冊期已實施多年就是為了保障保戶權益,重要的在於保戶應在拿到保單後仔細查核保單內容。」

目前依據消保法精神所有產品都有所謂審閱期,只有金管會執管的保險業務始終沒有,如今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把保險新加入審閱期,但保戶能夠審閱的依舊只有保險樣章,而非完整保單,究竟審閱期的存在是否真能維護保戶權益,還是只是「形式建構」引發爭議,若民眾真要捍衛自身權益,重要的還是在於收到保單後必須仔細核對內容條文,一旦有差異應把握10天契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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