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11

【經濟日報╱記者洪凱音/台北報導】

對兒童常出沒的幼稚園、學校或兒童樂園等場所,產險公會10日表示,業者投保的「公共意外責任險」等,因為屬於「責任險」性質,不受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影響,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仍可享有最高200萬元的死亡給付保障。

寒暑假父母常帶子女參加旅遊活動,學校也會定期舉辦校外參觀教學,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條,旅遊業者必須強制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投保最低金額為每人新台幣200萬元的意外死亡保障,及3萬元意外體傷醫療費用,同樣屬於責任險,不受影響。

產險公會解釋,業者投保責任險主要是保障自己,當業者有業務、場所設計等疏失、導致參與活動的人受傷、甚至死亡,責任險理賠才能啟動,業者可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不可能發生類似人壽保險、謀害兒童的道德風險。

教育部2月1日起已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等,編列預算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承保學生及到校洽公、運動人員身體傷亡或財產損失,承保範圍並包含校外教學及活動,產險公會指出,這些保障皆不受保險法修正影響。

新修正的保險法僅針對未滿15歲未成年人,限制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險)商品時,不能含有身故給付保障,產險公會強調,對殘廢、醫療與責任保險等,並沒有死亡給付的相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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