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四, 17 十月 2013 00:00
最近更新在 週五, 18 十月 2013 11:34
作者是 資訊服務組
一前言
實質課稅立法已經在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立法。稅捐的稽徵以實質認定的做法已有明確的法律規範,而且其影響範圍合蓋各稅。如何從實質認定課稅中獲得資產規劃實際效益?本文為您介紹。
二以實質認定易查財產總數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立法的實質課稅原則規定,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孟益歸屬與享有為依據。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納稅義務人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兔除。
(一)以實質財產差異數查稅
實質認定納稅人有應納稅捐,最簡易的方式就是將納稅人的財產淨值與所得申報總數比較。
例如,小英歷年來綜合所得淨額、申報合計數是3,000 萬元,但目前小英名下的財產淨值是10, 000 萬元。當稅捐機關抽查得到小英的數據時, 小英應該如何解釋所得申報數與財產淨值的差額7000 萬元?倘若小英無法解釋,那麼稅捐機關可以依法據以對小英補徵綜合所得稅及處罰。由此可見,實質課稅原則對個人財產規劃的影響。
(二)財產查稅的法定程序
所得稅法第83-1條規定,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得視案情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納稅義務人資產淨值、資金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之營業資料進行調查。
稽徵機關就前項資料調查結果,證明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情事時,納稅義務人對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