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管會日前發函給壽險公會明確指出,員工團體保險承保對象可以包括已退休的員工,法令並未限制,保險公司承作時須注意保單條款內容與擬承保的對象是否相符即可,退休員工權益將更有保障。

立委賴士葆等人日前在立法院財委會質詢指出,公司、營利事業或其他民間機構單位的退休人員,在退休後,是否仍可由原雇主持續為退休人員投保員工團體保險,現行保險法及相關法令並沒有明文規定。

在法令從嚴解釋下,造成保險業者不願接受退休人員做為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

立委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就算公司、營利事業或其他民間機構單位想要提供退休員工持續投保團體保險的福利,也沒有辦法,如此將影響退休人員的福利。

財委會為此作成決議,要金管會作出函釋,明確表明,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契約示範條款中,有關「有一定雇主的員工團體」的範圍,應從寬認定包含退休人員在內,退休人員依法可以做為員工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

壽險業者表示,有些員工團體險商品的保單條款中,如果沒有將已退休人員納保,金管會要求保險公司必須修改條款,或另以批註條款方式辨理,以避免理賠時衍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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