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日, 13 三月 2011 00:22
作者是 新聞資訊組
2011/03/11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為避免兒童保單高殘廢給付成為道德風險漏洞,金管會要求各保險公司自訂殘廢保險金投保限額,
但限額達200萬元以上者,則必須採取較高標準的財務核保作業程序,以防範可能的道德風險。
金管會已同意產、壽險公會提報的自律規範草案,新規定將從今年5月1日起上路。
保險法第107條原本規定,兒童保單的死亡與殘廢給付最高限額都是200萬元。去年初保險法修法通過後,15歲以下兒童如果死亡,死亡給付無效,保險公司只能退還保險費,但對於殘廢給付金額則沒有限制。
由於傷害險保單最高保額可以到6,000萬元,目前對兒童保單的殘廢給付,沒有另外限制給付金額情況下。兒童的殘廢給付最高額度,可能高達6,000萬元,比原本200萬元的額度高出30倍,道德風險更高。
因此兒童保單新規定上路後,也有業者以高殘廢保額為訴求,行銷商品,引起主管機關的注意,金管會去年並要求壽險公會研議以自律規範方式,規範兒童保單的殘廢給付上限,以避免兒童保單死亡保險給付無效後,高額殘廢給付反而成為防堵道德風險的漏洞。
壽險公會擔心,由公會訂定上限是否有公平法問題,也函請公平會解釋。後來公平會解釋認為,如果由壽險公會訂定兒童保單的殘廢給付上限,將違反公平法第14條第1項不得有聯合行為的規定。
至於主管機關如果基於保險業務監理的立場,而須對兒童保單上限訂定規定,宜在不違反公平法規定意指下,以保險法或其他授權的相關規定為之。
金管會與保險業者討論後,決定在產、壽險公會提報的「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草案中,增訂相關規範,不訂定統一的兒童保單殘廢保險金投保金額上限,而是採取由各保險公司,自行訂定殘廢保險金投保限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