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110324 16:59:5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保險單滿期時,如以滿期金轉帳支付轉作其他保險單,

而轉作保險單要保人非為滿期保險單受益人時,將涉及以自己之資金為他人購置財產,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情形。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又保險法第1條第1項及第3條規定,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故保險單於滿期時,如以滿期金轉帳支付轉作其他保險單,因滿期金屬於滿期受益人所有,又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故當轉作之保險單要保人非為滿期保險單受益人時,將涉及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情形。

該局查核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甲君之孫乙君於甲君死亡前1年期間向人壽保險公司投保4張年金保險單,合計應繳保險費400萬餘元,係由4張新儲金保險單滿期之滿期金轉帳支付轉作,經查該滿期金屬於滿期受益人為被繼承人甲君,且乙君無對價給付甲君,經該局核定被繼承人甲君以自己資金400萬餘元為乙君購置保險財產,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因甲君已經死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屬甲君死亡前2年贈與其孫乙君財產,應視為甲君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以遺產稅

該局呼籲,請民眾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6)

訊息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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