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17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為防範可能的道德危險,保險通報制度從7月1日起將擴大通報對象,從過去的被保險人擴增至要保人,也要一併通報。

保險業者表示,為建立通報系統的資料,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11點原本規定,「本人(被保險人)同意保險公司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壽險公會建立電腦連線,以作為其會員公司受理本人投保時的核保參考,但各保險公司仍應依其本身的核保標準決定是否承保,不得僅以這項資料作為承保與否的依據。」

金管會已修改這項規定,將本人(被保險人),擴增為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也就是包括被保險人及要保人,都必須適用上述通報制度規定。這項新規定並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

保險業者表示,這主要落實保險通報制度的預警效能,配合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規劃增列要保人基本資料欄位,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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