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四, 23 六月 2011 23:40
最近更新在 週四, 23 六月 2011 23:44
作者是 新聞資訊組
2011/06/23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22)日發布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在契約中明訂,汽車過戶後,保險契約須在十天內申請移轉,否則保單效力將暫停,
也不得事先約定契約屆期自動續約,新規定從9月1日實施。
金管會昨天公告「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並從9月1日起施行。
國人普遍使用汽車為日常生活交通工具,對相關汽車保險需求殷切,除車險定型化契約,金管會與消保會討論後,另外訂定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以保護消費者。
在應記載事項方面,說明很多保戶應該注意的權益,例如保險標的及契約權益移轉,未來車險契約中一定要明訂轉移時間限制,並提醒保戶注意。並明訂,汽車過戶後,保險契約必須在十日內申請移轉,否則保單效力將暫時停止,且停效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很多人以為汽車買賣後,保險契約也跟著買賣,其實保戶必須通知保險公司,將保險契約權益移轉給新車主,保險契約才能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