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4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出售自用住宅減稅優惠,不能一魚多吃。財政部近日將針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奢侈稅)推出首件課稅解釋函,目前常見夫妻為適用一生一次10%優惠土地增值稅率,

而採贈與方式移轉自用住宅給對方,小心會被額外多課一筆「奢侈稅」。財政部從嚴規範,受贈配偶若持有不到二年即出售獲贈的不動產,雖然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優惠增值稅率的權益不變,但將伴隨付出按售價課徵10%到15%的高額「炒房稅」的代價。

按照現行稅法,夫妻相互贈與不動產,可以暫時免課徵土地增值稅(即不對贈與不動產者課稅),直到受贈者出售獲贈的不動產時,其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價值,才需回復按贈與人買進不動產時的公告現值計算。

土地增值稅率一般按公告現值的20%到40%不等累進課稅,但出售自用住宅可享有「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的10%單一優惠稅率

財政部日前接獲納稅人要求解釋,夫名下有二棟房屋,因為已經申請並享受過「一生一次」優惠土增稅率,因此欲將其中一棟房屋贈與給妻子,由妻子出售並再申請一次「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妻子出售由夫贈與的不動產,因自贈與至出售持有不到二年,財政部從嚴解釋必須課徵奢侈稅

雖然納稅人主張,夫妻贈與不動產,獲贈一方在出售時,其增值稅須回復至贈與人持有不動產的公告現值計稅,因此奢侈稅的課稅時點也必須一致,拉長自贈與人買進不動產時起算。若按納稅人的主張,妻子出售來自夫所贈與的不動產,其持有期間已逾二年,不須課徵奢侈稅

不過,財政部認為,奢侈稅是為抑制短期買賣,若放水讓夫妻贈與不動產,可以拉長持有期間的認定原則,不僅使名下有逾一棟房屋的多屋夫妻,可以藉由互贈不動產的方式,至少各享受一次「一生一次」的超低土增稅率優惠,同時,還可因此避開短期出售不動產,被加課10%或15%奢侈稅的重稅。

基於奢侈稅的課徵目的在預防短期炒作,財政部決定採取嚴格規範,夫妻相互贈與不動產,若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只一棟不動產,獲贈不動產者出售受贈的不動產,須自受贈日起算二年,即受贈後持有逾二年以上出售,才可以免除奢侈稅捐。

全文網址: udn個人理財 - 稅務 - 稅務法規 - 夫妻互贈房產 當心奢侈稅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MAIN_ID=330&f_SUB_ID=3016&f_ART_ID=240531#ixzz1R9MexbV5

Power By udn.com

訂閱財經電子報

captcha

線上訪客

現在有 15 訪客 在線上

訪客點閱統計

內容點閱統計 : 3841724

訪客分析統計

今日: 32
昨日: 41
本週: 163
上週: 298
本月: 1085
上個月: 877
總計: 503269

TAIWAN 62%TAIWAN
UNITED STATES 33.2%UNITED STATES
AUSTRALIA 3.3%AUSTRALIA
HONG KONG 0.2%HONG KONG
POLAND 0.2%POLAND
JoomlaWatch 1.2.13-dev_01 - Joomla Monitor and Live Stats by Matej K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