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日, 27 五月 2012 23:12
最近更新在 週日, 27 五月 2012 23:49
作者是 專案組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3.7
為穩固健保財源使健保永續經營,以確保國人健保就醫權,立法院審議通過的二代健保法,業經總統100年1月26日公布,目前二代健保實施日期將依行政院核定為準。未來二代健保實施後,民眾及投保單位除負擔現有保險費外,雇主有1項及民眾有6項特定所得(或收入)者應計收補充保險費:
(一) 單位(即雇主)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費率2%自行計算補充保險費後,繳納給健保局。
(二) 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局。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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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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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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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個月投保金額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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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受僱員工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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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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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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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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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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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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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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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
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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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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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給付股東的現金股利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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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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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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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含附條件交易)、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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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5B、5C、52、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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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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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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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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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簡介(101.03.08新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