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二, 29 五月 2012 00:56
作者是 新聞資訊組
2012/05/24 17:16
【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保單都能抵或免稅嗎? 資誠在此簡要就購買躉繳保單的遺產稅、境外保單的遺產稅等議題,提醒納稅人,針對保單在實務上及法令上要特別注意釐清的事項。
實務焦點
(一)、 購買躉繳保單,可能無法免稅
實務上曾出現年邁的當事人以躉繳的方式,用現金或是向銀行舉債,一次給付其投保的終身壽險,被國稅局認定為蓄意規劃,企圖規避遺產稅,而依實質課稅原則徵遺產稅。
(二)、「被繼承人」若不是被保險人,則該保單權利價值應課遺產稅
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前為配偶或子女投保,要保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則為被保險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此種為配偶及子女投保的保單價值(現金解約價值)仍屬於被繼承人所有,應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課稅。
法令釐清
(一)、 境外保單無免課遺產稅的適用
若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則不能適用免課遺產稅的規定。
(二)、 99年起新投資型保單投資收益不再免稅
凡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新買的投資型保單契約,要保人自保單投資帳戶中所獲得的收益(即投資收益-成本-必要費用),不管來源是境內或境外,都視同受益人直接取得所得,所以如果收益屬海外所得部分,則需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
(三)、 保險給付超過3,000萬元以上者可能需納入最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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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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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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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單的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或變更要保人,要小心贈與稅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保險契約,受益人到期所領的滿期金或還本金,屬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贈與,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如超過220萬的免稅額,應課徵贈與稅;另要保人於保險期間更改為新要保人,因原要保人的保險利益,為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原要保人將該保險利益無償移轉給新要保人,一樣也是贈與行為,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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