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一, 22 十二月 2008 06:32
最近更新在 週二, 31 五月 2011 13:05
作者是 服務企劃組
【名詞定義】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治療者。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責任的開始】
以保險公司同意承保而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作為始期日;但醫療險與癌症保險一般有30天的等待期,但視保險公司不同而有異。
【保險事故發生與保險金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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