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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客戶的錢放在保險公司可以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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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 為什麼客戶的錢放在保險公司可以安心?

為什麼客戶的錢放在保險公司可以安心? 15 年, 7 個月 之前 #28

早安,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最近整理的資料,可花時間看一下哦,因為找資料也很花時間的!保險公司經營的是社會福利事業,關係社會民眾的福利與保障。凡是在台灣境內開設保險公司,都需向財政部申請設立;且需受保險法的規範。當保戶繳了保費之後,保險公司需依規範分別提撥各項資金,及嚴守相關法令,並且再透過『再保公司』分散風險,以最佳安全方式,維護社會大眾之權益。

政府訂定這麼多的法律關卡來保護客戶的權益,尤其壽險公司虧損40%就要現金增資,以避免倒閉,所以把錢放在保險公司,資金的安全性問題可以說比一般銀行還要安全(銀行的中央存保只有150萬的保障)。

在法規部分不管是政府的規定或是保險公司自己的內部控制,都有層層關卡保護消費者,不但有繳交保證金,提列保險安定基金以外,對於保險公司營運的內部法規都有相當完善的規定,客戶的風險由各家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的風險則由世界級的再保公司來承擔。,以下的條文是相關的法條,可以給大家參考。

相關法規

※ 保證金之存繳
§ 保險法141~ 142條規定
每一家保險公司要申請設立時,資本額最少為20億元。
保險法第141條: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資本總額15%,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保險法第142條:該保證金非俟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不予發還。

※ 安定基金之設置
§ 保險法 143條規定
保險法143條之1 安定基金之設置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安定基金。
《註》壽險要提撥總保費的千分之一,做為安定基金,總額為40億元。
被保險人未獲得清償部分得向安定基金求償。
※ 責任準備金之存放

保險公司每向保戶收取100元保費,必須提存15元放在國庫,不得動用。
客戶投保壽險時,保險公司要提存責任準備金。
保險法第124條: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保險人(保險公司)為被保險人所提存之責任保險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保險公司內部控制部分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比例及限制
§ 保險法 146條規定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購買有價證券。(不得超過總資金之35%)
 二、購買不動產。(不得超過總資金之19%,自用不動產不得超過業主權益之總額)
 三、放款。(不得超過總資金之35%)
 四、辦理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
 五、國外投資。(不得超過總資金之5%)
 前項所稱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責任準備金。
※ 檢查業務
§ 保險法 148、149條規定

保險法148條 檢查業務 .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營業及資產負債,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
保險法149條 違背法令的處分
 保險業經營業務,有違背法令之情事者,主管機關應依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限期改正。
 二、限制其營業範圍或新契約額。
 三、命另補足資本或增資。
保險業不遵行上項處分或不依第143條增資補足者,主管機關應依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派員監理。
 二、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
 三、限期改組。
 四、命令停業或解散。
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負責,其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
※ 限期增資
§ 保險法 143條規定

每一年公司資產減除負債之餘額(淨值),不得低於規定之保證金的3倍(實收資本額的45%),未達此標準時,財政部應命其於期限內,以現金增資補足。若未在規定期限內補足,則更換董事長。

※ 無限清償責任
§ 保險法 153條規定
保險法153條 負責人之責任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 業務之經理,對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上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禁止財產轉移,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限制出境

※ 新增RBC制度 (風險資本額制度)
保險法第143-4條規定

美國對保險公司採取RBC制度,算出'資本適足率' 作為保險業之法定制度來監理保險公司的財務安全;而台灣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比照美國此制度以利監督未來保險公司的財務營運。

*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不得低於200 %

※ 透過再保公司分散風險

客戶的風險由各家保險公司承擔。
保險公司的風險則由世界級的再保公司來承擔。
* 台灣 中央再保公司(Taiwan Re.)
* 德國 慕尼黑再保公司(Munich Re.)
* 瑞士 再保公司(Swiss Re.)
* 德商 環球格寧再保公司(Gerling Global Re.)
* 美國 再保公司(Reinsurance Group America Re.)

【說 明】

(1)保險公司沒有『倒閉』這兩個字!
  壽險公司經營不善,最嚴重情況為:
  1.撤換負責人:老板換人,保戶權益不受影響!
  2.改組:由其他財團接手經營,保戶權益不會有損失!
  3.停業或解散:保險契約強制栘轉其他保險公司承接,或由安定基金償付。
保戶權益全不會縮水!

(2)法令:保險法、保險法施行細則、保險業管理辦法。
  監督:財政部保險司、中央銀行金融檢查處。

再保:國內外各大再保公司,共同分攤承保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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