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29
【經濟日報╱文/邱金蘭】
阿珠(化名)多年前跟保險公司投保終身人壽保險附加住院健康保險附約,去年因「憂鬱症」住院治療,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並要求解除契約。
保險公司主張,阿珠投保前的就醫診斷書上記載「睡眠障礙」,再查門診病歷,另經醫師診斷罹患「精神官能症、憂鬱症」;阿珠並服用抗焦慮劑最強的藥,以及治療失眠症的藥。
依此可知,阿珠所罹病症的程度,不是一般的睡眠障礙,但阿珠投保時並未據實告知曾患有「精神病」。因此,保險公司自然可以解除契約。但阿珠認為,她投保前曾因右腳扭傷、筋骨抽痛不已,導致有時難以入睡,因此到醫院神經內科就診,經醫師開藥治療,服藥一周即痊癒,日後也未再繼續用藥,那些藥是用來控制短期疼痛的。因此,她只是有「睡眠障礙」,未罹有其他病症。阿珠不服保險公司的決定,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阿珠曾到醫院就診,主診斷為睡眠障礙,次診斷為精神官能性憂鬱症,但從醫師給的用藥,並未給予正式的抗憂鬱藥物,這顯示,雖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的診斷,但還未被認為已達憂鬱症診斷程度。
阿珠投保的保險契約要保書中,有關健康聲明列示的「精神病」,應是指情感性疾病中的情感性精神疾病之一的「重度憂鬱症」。和焦慮症、失眠及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等精神官能生症,非屬同一疾病範疇。
因此,阿珠投保前雖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就診紀錄,但該次診斷尚無法認定她已達罹患憂鬱症的程度,且「精神官能性憂鬱症」與要保書的「精神病」,不屬同一疾病範疇。
從現有資料還無法認定阿珠有違反告知義務的事實,建議保險公司除不得解除保險契約外,也應依約給付相關醫療保險金。
從此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投保時一定要據實告知,但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如果以違反據實告知拒賠時,保戶也要設法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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