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9 21:38 聯合報 記者鄭惠仁╱即時報導
買汽車保險要注意保單內容,免得有爭執!莊姓男子以汽車遭人強盜取走報案,並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以所簽契約僅有竊盜、搶奪,而警方受理案件內容也顯示是妨害自由、恐嚇取財,認為非理賠範圍。法官則認為保險樣式有多種,且莊無法舉證是遭強盜,駁回請求。
莊姓男子是在2014年6月間報案,指稱價值250多萬元的轎車遭人強盜取走。並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從警方的調查,認為是恐嚇取財案件,非搶奪或強盜案件,而且竊盜險契約內容只包含竊盜與搶奪,拒絕理賠。
莊認為,他是在無法抗拒下喪失車子,就如非自由意志下喪失財產權一樣,一如遭竊盜、搶奪,保險公司應理賠才對;並指這樣的保險契約規定,違背保險法合理期待原則。
法官認為保險公司招攬的各種保險,保費、承保範圍、理賠條件等,都有各種不同考量,不能以他種保險條款的約定內容,推論自己的保險也應是相同的約定。且莊無法證明車子遭強盜,駁回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