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您,
訪客
|
|
保險公司倒閉問題,常被大型保險公司的業務員用來做為「推銷話術」之一,事實上,保險公司倒不倒的問題
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保戶所投保的保險內容、是否有符合自己的實際需求? 企業的經營,合併或改組是很正常的;保險公司是營利事業,如果倒了,影響最大的是「股東」利益,保戶的 權益並不會受到影響。 舉個例子:以XX人壽為例,曾經創下每股1975元這個台股至今無人能敵的天價,但是保戶的理賠或給付並不會 因此而增加;反之,當XX股票跌至30元不到時,理賠或給付也沒有因此而減少。 保險公司易主 不影響保戶權益因為「股價」是股東權益,並非保戶權益,當公司營運不佳時,只有保險公司老 闆與股東權益會受損。 到目前為止,台灣並沒有像日本那樣,因累積銷售太多高預定利率個人年金保單而致倒閉的情形。 但許多規模較大的保險公司業務員為爭取業績,常誤導保戶說:「保險法修正後,以後保險公司如果倒閉,接手 的保險公司可以有其權利調整保費、調降保障或是不予承接等,所以要買大的保險公司產品比較有保障。」 保險公司確實有調整費率與保額之權利,但是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自民國90年7月依修正後〈保險法〉第一百 四十九條之二:「接管人依前項第八款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 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受者,得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台灣這幾年市場定存利率自5%逐漸降低至目前約為1%左右,保險公司獲利因此縮水,為了預防像日本的情形, 亦逐步調降保單預定利率,導致保費上揚。 目前市面上保險公司的保單預定利率只有約2.5%,不可能「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就算任何一家保險公司 倒閉或合併,接手的保險公司也要承受原保險公司之原有保單內容,保戶的權益不受任何影響。 再整理一下以上敘述,回答兩個重點問題: 第一、一定會有保險公司承接倒閉的公司嗎?會!因為接手的保險公司,能以清算後較低的價格,不必負擔招 攬新保險業績時最大的管銷成本,即承接現有龐大的客群及其附加價值,而每筆現有保單皆已提撥「責 任準備金」,當然一定會有其他公司來接手。 第二、保險公司受承接以後真的不會影響保戶權益嗎?不太會!因為保險公司若要調整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時 亦需經主管機關核准,為維護龐大的保戶權益,主管機關當然不可能輕易同意。 且接手的保險公司為維護穩定舊有龐大的客群及其附加價值,除會想維持原有保單內容外,甚至會提供額外福 利或附加價值給原有保戶以「安定人心」! 政府嚴設五關保護 保險公司不易倒閉所以大家又有何好擔心保險公司倒閉或合併問題?根據現有保險業成立與 營運相關規範及退場機制來看,保險公司宣告倒閉之前,還得先過五關! 第一關、保險公司成立時:依法保險公司成立最少資本額為20億,並需存放一筆資本額15%的「保證金」在財政部。 第二關、銷售保單時:每筆保單皆需提撥「責任準備金」,由財政部監管。保險公司有各項準備金需要提列,包括責 任準備金(存入再保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賠款準備金、特別準備金等,這些準備金就是預防 保險公司出問題時,可以提出現金,以保障保戶應得的權益。 第三關、風險資本額制度:目前主管機關已實施「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Risk-based capital)規定(簡稱RBC)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兩百,否則將不得分配盈餘,主管機關並將視情節輕重採取不 同的監理行動(例如國華人壽的「接管」)。 第四關、保險業資金運用規範。 第五關、再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有國內外「再保險公司」分散保障風險,且有「保險安定基金」的保障。主管機關 對於保險公司資金的運用,有極嚴謹的規範及查核,不可能有如一般金融機構或公司有被掏空的問題。 以上種種保險業退場機制措施,即是因為保險契約時間是最長,人數及影響層面又最廣大的金融商品,政府機關當然 不會等閒視之的(相關法令:保險法141條∼149條、149條之1∼之11)。 南山人壽的標售案正是一個很鮮明的例子,得標的博智金控雖非出價最高者,但因為可以接受金管會所提出之種種條 件(允諾長期經營、確保員工福利、維護保戶權益等)而雀屏中選。 最後再次強調:保險公司倒不倒的問題其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保戶所投保的保險內容、是否有符合自己的實際需求?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