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99年9月份承接本站A小姐(基於個人隱私以A小姐為稱呼)之投保鑫萬利還本型醫療險要保事項;在填寫要保書之告知事項時;均無既往症;但當要保資料送至保險公司時;卻收到保險公司之照會:A小幾於今年(99年)4月份曾投保告知以子宮肌瘤而被要求體檢及提供病歷資料:
經本人向當事人求證時;A小姐非常氣憤表示:她從來沒向同一家保險公司投保過任何保險;但於同時間曾透過某家保險經紀人的業務人員向遠雄人壽投保終身醫療;後因覺得該名業務人員不是很專業且當時個人預算有限而撤回要保;在這過程中A小姐曾無意中告知不久前曾因生理期過長醫生建議做檢查是否有子宮肌瘤!而且事後也正常就沒檢查;怎麼會有病例可以提供?
於是本人便向保險公司反映;得到核保人員的回覆是:確定於99年4月間有送要保書且自行告知有子宮肌瘤...本人也向經辦表示保戶並無向公司投保且亦無病歷可以提供!
核保人員也很無辜表示:真的有投保記錄!
於是本人再向A小姐求證:得到結果是:當時向該位業務人員投保的遠雄醫療險時;因為保費不高,該位人員還一直向其推銷同一家保險公司的分紅保單加醫療:年繳約8萬多;A小姐除了不能接受強勢推銷外;還覺得該名業務人員很自私;為業績不管她的付款能力;所以才退保!
這過程當然就提及前不久生理期過長至台大就醫之經歷;她竟然沒想到會出現在沒有投保的保險公司中的投保記錄中~~
<strong>於是本人代其像台大醫院調當時就診病歷;並向和保溝通且再請A小姐勉為其難至指定特約醫院體檢後;並同時提供一份問卷及被保人之說明後;終於於本月(99年11月)正常承保發單成功!</strong>
<strong>本人想提醒的是:</strong>
一,沒有病歷記錄;自覺或是聽說的可能徵兆是否有必要告知?而造成無法提供相關證明且可能被除外或是加費時;投保權益已先受損!
二,當時A小姐自己簽了甚麼資料也不是很清楚;又告訴業務人員可能的病兆;事後撤回時也沒進一步了解;當然~~找對服務人員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