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07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男子張瑞鳴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壽險及意外險,事後左腳受傷先後截去五個腳趾,保險公司懷疑自殘拒賠。張分別提起訴訟,法院判決七家保險公司必須理賠確定,由於官司打了九年,光是遲延利息就將近兩千萬元。
最高法院昨天判決國泰人壽、紐西蘭康健人壽,共應給付張瑞鳴一千七百多萬元;以及從起訴求償到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的利息,逾一千五百萬元。
張瑞鳴另向新光人壽、南山人壽、遠雄人壽、安泰人壽、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請求一千三百多萬元理賠金,已勝訴定讞,這部分的遲延利息也超過四百萬元。
張的理賠金加上利息高達五千多萬元,但未破紀錄。台南雞肉大盤商劉德枝車禍死亡,廿一家保險公司合計理賠兩億多元。另外,一名黃姓台商赴大陸考察,被千斤頂壓傷下半身,獲賠八千多萬元。
張瑞鳴向法院起訴指出,一九八二年到二○○○年間,他陸續向國泰等保險公司投保儲蓄型的壽險,附帶意外險。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深夜,他駕車回家遭人用鐵棒打傷左腳,送往台北市忠孝醫院救治,截除左腳第四、五趾。二○○一年十一月廿日,朋友的車子在台北市軍功路拋錨,他幫忙換輪胎,挪動千斤頂時,左腳被砸傷,六個月後開刀切除左腳另外三趾。
張瑞鳴主張,依保險契約規定,一隻腳的五趾被截除,屬第四級殘障,保險公司應理賠意外險金額的百分卅五。
保險公司質疑張因意外事故截趾的必要性,也認為張在同一段期間,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逾億元,動機可疑;而且張分別失去二趾、三趾,不符合「一足五趾缺失」的程度,頂多能領投保金額百分之十五的理賠金。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張瑞鳴故意製造事故,詐領理賠金,而張的受傷狀況,已符合「一足五趾缺失」的殘廢程度,判保險公司應依張的請求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