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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攤開看╱既往症翻案 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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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 案例攤開看╱既往症翻案 據理力爭

案例攤開看╱既往症翻案 據理力爭 11 年, 12 個月 之前 #182

2012/04/28
【經濟日報╱文/邱金蘭】
阿雪(化名)多年前跟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及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並附加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附約,95年7月到97年4月間,阿雪陸續因「情感性精神病」住院治療。她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只願給付95年7月到96年5月間住院治療的保險金,96年5月以後的住院治療,保險公司就以「既往症」為由拒賠。

保險公司主張,阿雪在投保一個多月後到醫院求診時,自訴曾因情緒起伏及低落情緒接受「另類治療」(alternative therapy),因此,阿雪的病狀應屬投保前的疾病(既往症),並非投保30天後才發生的疾病,保險公司因此不負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但阿雪認為,她是在投保一個多月後,到醫院求診時才知道罹患精神疾病。當時她求診時,跟醫師自訴之前在美求學期間,自覺情緒變化大,曾接受「另類治療」,但這只是她的自述內容,保險公司不能依此論斷她在投保前已罹患精神疾病,況且她在美國也從未到精神科就診,保險公司不賠沒有道理,於是她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所謂「另類治療」是指草藥偏方、氣功、靈修等非正統無醫學驗證根據的治療,通常非有執照醫師所為,因此接受另類治療者,通常難有確定診斷的依據。

主訴內容僅為被保險人的主觀記憶,與現實情況可能會有誤差,況且臨床上有很高比例的病患在就診時,會誇大自己的病症,希望醫師能進行更進一步更精密的檢驗。

因此,保險公司如果要以病人的主訴作為拒賠依據,實應針對阿雪的主訴內容是否具體明確加以審酌,或輔以其他佐證資料,否則以抽象的症狀主訴或不確定時間的主訴,作為拒賠依據,恐不合理。

從這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既往症的認定,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如果保戶的理由符合保單條款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仍要據理力爭,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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