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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攤開看╱癌險醫療險 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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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 案例攤開看╱癌險醫療險 性質不同

案例攤開看╱癌險醫療險 性質不同 11 年, 10 個月 之前 #191

2012/06/16 10:18
【經濟日報/文/邱金蘭】
小云(化名)有投保癌症保險,2年前因「兩眼甲狀腺惡性腫瘤、甲狀腺毒性眼球突出、青光眼」,到醫院眼科門診治療,事後向保險公司提出癌症門診保險金申請,保險公司卻拒絕給付。

保險公司主張,小云98年6月12日到100年1月13日,共有26次門診,其中98年12月19日接受甲狀腺切除手術,3天後經病理報告確認是罹患甲狀腺癌。因此,在罹癌前,98年6月到98年11月共10次眼科門診,很難認定是癌症門診,這部分無法理賠。

但小云認為,100年1月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書上明載「兩眼甲狀腺惡性腫瘤、甲狀腺毒性眼球突出、青光眼」,保險公司認為不屬癌症或癌症直接引起的併發症治療而拒賠,實在沒有道理,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查醫療文獻資料,一般常見的甲狀腺疾病患者,其病程演進多是,甲狀腺機能亢進引發甲狀腺癌,鮮少有因罹患甲狀腺癌而引發甲狀腺機能亢進者。

小云是先有眼突等症狀,在98年6月到98年11月間,赴眼科求診發現有甲狀腺機能亢進,後來進一步檢查發現有甲狀腺癌,並不是非甲狀腺癌的相關症狀求診才發現甲狀腺機能亢進。

因此,很難認定她在98年6月到98年11月間因甲狀腺毒性眼球突出等症狀,門診接受治療,是屬於甲狀腺癌的併發症。

依據現有相關病歷資料顯示,小云的病程演進應是甲狀腺機能亢進導發甲狀腺毒性眼球突出及青光眼,最後才發現患有甲狀腺癌,98年6月到98年11月的門診治療,是因甲狀腺機能亢進所造成,並非甲狀腺癌或其併發症所致。因此,保險公司的處理應無誤。

從此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投保前要看清楚保單的保障內容,一般癌症險主要是保障跟癌症或其併發症,至於一般的疾病,保戶如果有需要,可能要投保一般醫療險來增加保障,以免衍生不必要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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