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4
【經濟日報╱文/邱金蘭】
阿義(化名)媽媽90年12月向保險公司投保一張終身壽險,以及重大疾病暨防癌保險,前年媽媽不幸因肺癌過世,阿義跟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金時,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主張,阿義媽媽在投保前三年,已經有病理報告確定罹患子宮頸癌,90年12月投保時,卻未告知已罹患有疾病。保險法第51條規定: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其契約無效。」
阿義媽媽投保時,危險事故已發生,因此,依保險法規定,阿義媽媽投保的保險契約,已經是無效契約,理當無法賠付相關保險金。
但阿義認為,媽媽投保後到因肺癌過世,已超過2年,依保險法第64條第3項規定: 「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有可以解除的原因,也不得解除契約。」因此,保險公司依法應理賠相關身故保險金。對於保險公司的主張,阿義認為沒道理,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阿義媽媽投保的終身壽險部分,因「保險標的之危險」為「死亡」,並非癌症或其他疾病,阿義媽媽雖在投保前已診斷有子宮頸癌,投保時也未據實告知,固然有反保險法告知義務的嫌疑,但其死亡時點距保險契約訂立之日,已超過2年。因此,依保險法第64條第3項規定,保險公司不能再解除保險契約,終身壽險仍應負保險給付的責任。
至於重大疾病暨防癌保險,「保險標的之危險」為「癌症」,阿義媽媽投保前既已罹患子宮頸癌,「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規定。
因此,保險公司主張阿義媽媽投保的這張保險契約為無效契約,自屬依法有據,保險公司無法賠付重大疾病暨癌症保險部分的身故保險金,並沒有違誤的地方。
從此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保險法第51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的危險已發生時,契約是無效的。因此,保戶投保前,如果本身己經有一些疾病在身,就不要再浪費保費,或投保時一定要告知,以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