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5
【經濟日報╱文/邱金蘭】
老張(化名)多年前跟保險公司投保「住院醫療終身保險」及「手術醫療終身保險」,並附加健康保險附約及傷害保險附約;前年老張因交通事故導致「頭痛、腦脊髓液外漏」,住院治療。
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但保險公司主張,老張投保前曾因頭痛、腦脊髓液外漏等症狀住院治療17天,但投保時在體檢告知書上告知住院9天,且未據實告知曾因相關病症住院接受檢查、治療,已違反告知義務,因此解除保險契約並拒絕給付保險金。
但老張主張,當初投保時,他有跟業務人員口頭說曾因頭痛住院,業務人員並未就健康聲明事項逐一詢問,就自己寫了要保書後讓他簽名。
老張認為,縱使在要保書上的填寫內容,確有過失遺漏,但保險公司從他的體檢單上,也可以知道他投保前5年內有住院超過7天的紀錄,保險公司未予詳查,或要求他進一步提供病歷資料以供審核,就直接承保,難道保險公司就沒有核保疏失嗎?
保險公司既然在核保時就已知他有住院超過7天的紀錄,又未在知悉後1個月內行使解除權,自應不得再行使解除契約權。對於保險公司的主張,老張認為沒有道理,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一般核保實務,如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告知其曾因感冒住院9天,而感冒通常是尋常小疾,住院達9天較不合常理,故應會再進一步加以查證、了解詳情。
但保險公司在得悉後,卻未進一步查證、了解即予承保,恐怕不能說沒有核保疏漏。如果保險公司在核保審查時有對此進一步的病歷調閱,或請要保人提供診斷證明以釐清病情,應可確實掌握其當次住院的實際原因及住院天數。因此,保險公司在核保有疏漏的情況下,似不宜再以此作為解除保險契約的依據。
從此個案可提醒保戶注意的是,投保時最好據實告知病歷,以免衍生日後理賠上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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