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1
【經濟日報╱文/邱金蘭】
老劉(化名)的兒子前年帶學生參加跆拳道比賽,並向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險,比賽結束後,兒子返家沒多久就死亡,老劉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主張,老劉兒子的死亡原因是因服用抗憂鬱藥劑及鎮靜劑,造成意識障礙而致內發食物逆流氣管,造成梗塞窒息死亡,與旅行平安險保單條款有關意外傷害事故的約定不符。因此,無法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但老劉認為,他兒子因自我期許高,壓力大,有到醫院精神科醫師求診,並服用幫助睡眠的藥物,當天比賽完回家才突然沒有生命跡象,法院解剖證明書,死亡方式記載是「意外」,保險公司卻無法認定是意外死亡,老劉不服氣,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過去對於嘔吐物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的案例,保險實務見解與法院判決均有不同的見解,一直到92年1月10日財政部發布一項函釋後,才較為一致。
這項函釋指出,被保險人因酒醉反逆致嘔吐物阻塞呼吸道致死案件,如果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時已無自救能力者,保險業日後的處理原則將以意外傷害處理。老劉兒子經法醫解剖後,證實在肝臟發現有抗憂鬱藥物及鎮靜劑成分,並以「服用抗憂鬱藥物及鎮靜劑造成意識障礙」,造成「食道逆流氣管造成梗塞、窒息」開立相驗證明書,應可推論事發當時,老劉兒子已因藥物影響,造成意識障礙無自救能力。
除非保險公司能提供其他相關事證證明,否則,應認老劉兒子情況與疾病、細菌感染或器官老化等內在因素無關,符合意外傷害事故的範疇,因此,建議保險公司應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為宜。
從此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對於保險「意外」事故的認定,有時很難論斷,因而常有爭議,因此,萬一保戶有面臨類似的爭議時,可以將證明被保險人沒有疾病、細菌感染等資料,提供給保險公司,以爭取有利條件,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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