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01
【經濟日報╱文/邱金蘭】
阿珠(化名)前年幫1歲多的女兒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健康險等附約,1年後,女兒因「右側膀胱輸尿管逆流、尿路感染」,進入診所接受「抗逆流手術」治療。
出院後,阿珠跟保險公司申請住院醫療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卻主張,阿珠女兒這次住院病因,是屬於投保前疾病,且投保時針對投保前曾因「急性腎盂腎炎」住院治療的情事,未完整告知,因此發函解除保險契約並拒絕理賠。
但阿珠主張,當初投保時,在要保書的聲明事項中,也同意授權保險公司查閱女兒相關醫療紀錄及病歷資料,實無理由在被保險人提出申請理賠時,才主張是投保前病史,拒絕理賠並解除契約。對於保險公司的主張,阿珠不服氣,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阿珠當初投保時,在要保書上填寫時,就告知女兒曾因「泌尿道感染(已痊癒)在長庚醫院住院8日的病史」,雖然與實際診斷病名(急性腎盂腎炎)與住院天數(10日)有落差,但要保人已針對其所知盡其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應苛責要保人,必須在要保書上列明各項專業檢查的醫學術語。
且在醫學上,急性腎盂腎炎是泌尿道感染的一種,如要保人已告知被保險嬰幼兒有泌尿道感染住院的病史,保險公司在核保評估上應將膀胱輸尿管逆流的可能導因列入考慮,因此,保險公司在核保審查過程中,應進一步了解並查證其病因。
另外,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也在要保書的聲明事項中,同意授權保險公司查閱被保險人本人醫療紀錄及病歷,但保險公司未對被保險人投保前的住院病史進一步查證,未做任何加費或是除外的核保評估,代表保險公司將被保險人投保前的住院病史列入可承保範圍,因此,建議保險公司恢復契約並給付本次醫療保險金。
從此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萬一碰到像阿珠這種情況,投保時已盡告知義務,但理賠時保險公司卻又找理由刁難時,保戶一定要據理力爭,維護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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