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7
【經濟日報╱文/邱金蘭】
有投保住院醫療保險的阿義(化名),去年進行植入性肝臟移植手術,以肝臟捐贈者住院,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相關醫療保險,保險公司卻不願理賠。
保險公司主張,阿義是因捐贈肝臟住院,依實務醫療處置肝臟移植,是將健康肝臟贈與他方病患,也就是阿義的體況是正常體,不屬於保險契約定義的「疾病」或「傷害」,雖然有住院跟手術的事實,但原因不是疾病或傷害,因此無法理賠。
阿義則認為,植入性肝臟移植手術,雖然是肝臟捐贈者,仍須住院才能達到捐贈手術,理當視為手術項目。因此,保險公司應該給付相關醫療保險金,阿義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依阿義投保的醫療保險約定:「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需住院治療,且已住院治療時,本公依約給付保險金。」
捐贈器官行為是因被捐贈者的疾病所引起,不是因捐贈者本身的疾病所致,因此,不屬於醫療保險的預估費率及核保評估的範圍內,理當不屬於醫療保險契約的承保範圍。
一般所稱疾病為「身體或精神的一種不健康」,即身心狀況發生瑕疵的一種不正常現象,包括身體受外在因素或因內在因素,如遺傳或體內組織病變致器官損壞,或因受環境影響發生精神心理方面的疾病。
活體肝臟移植的捐贈人,先決條件必須是1位健康體,阿義並未被診斷出任何疾病,這次手術住院的原因,也不是因他本身的身體有疾病所致,而是因捐贈肝臟住院,顯然不符合所投保的醫療保險契約條款約定的「因疾病或傷害必須住院治療」的保障範圍。因此,保險公司不給付相關醫療保險金,尚無違誤的地方。
從此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保險契約中都會明訂保障範圍,投保時要看清楚,才能了解所買的保單,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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