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9
【經濟日報/文/邱金蘭】
老張(化名)多年前跟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和健康保險附約,前年3月因交通事故導致「右下肢骨折」,當天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住院期間檢查發現「肺腺癌」後,再接受左側全肺切除手術。
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用他投保前曾因肺部方面疾病接受醫師診療,卻沒有據實告知的理由,解除契約並且不給付保險金。
老張認為,他在投保前曾因感冒到醫院求診,醫師並沒有告知有疑似腫瘤,如果有,怎麼可能置之不理?老張認為,保險公司不理賠,沒有道理,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雙方爭執的被保險人告知事項第2項:「過去2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由於老張並未接受「健康檢查」,因此,自然不是屬於第2項詢問的範疇,保險公司主張老張未按第2項據實說明,尚難認為是妥當。
不過,保險公司在接獲老張申請理賠後,在前年7月調閱資料發現,老張在投保前5年內曾有「高血壓」及求診紀錄,只是保險公司沒有未及時行使其合法權利,主張解除契約。
一直到保險公司可以行使解除契約權,已經在1個月後,也就是前年8月以後,才主張老張未據實告知,已逾越法令規定的期限,也就是可以行使權利的時間。
因此,這時保險公司再要主張解除契約,恐不妥當。但因老張所罹患的肺腺癌應可認定是訂立契約時即已存在,因此,保險公司對這一部分應沒有給付保的責任。換句話說,保險契約仍存在,但保險公司不需給付保險金。
從這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投保時對於一些詢問事項,要據實告知,以免衍生不必要的紛爭,或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
除此,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在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也可以儘量爭取有利自己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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