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02
【經濟日報╱文/邱金蘭】
小陳(化名)多年前跟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及「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前年小陳罹患肝癌,住院接受「射頻腫瘤燒灼術」。
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手術醫療保險金,但保險公司主張,小陳進行的射頻腫瘤燒灼術,不屬小陳投保的「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及「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的外科手術給付項目,無法賠付相關手術醫療保險金。
小陳認為,保險公司主張肝腫瘤射頻燒灼,未列在健保給付標準中的手術項目,然而肝腫瘤射頻燒灼為新興科技技術,也曾經法院民事判決認定為手術。保險公司不能因肝腫瘤射頻燒灼的理賠成本過高,且須接受多次手術治療,而主張以賠付部分保險金為其和解條件。
小陳主張,保險公司此舉顯示早已認定肝腫瘤射頻燒灼為手術的一種,自當依約賠付相關手術醫療保險金。對於保險公司的主張,小陳不服氣,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一般醫療臨床實務,已將「肝腫瘤射頻燒灼術」,視為傳統肝臟惡性腫瘤切除手術的替代治療方式之一,但傳統切除手術可廣泛切除病灶周圍組織,達到安全切除範圍,以減少局部復發的危險。
「肝腫瘤射頻燒灼術」在預防局部復發的醫療效果上,仍比不上傳統切除手術,且醫療實務上,可能針對同一腫瘤罹患部位反覆施行該替代手術治療。
基於此一差異,建議保險公司針對同一肝臟分支灌流區域內的腫瘤,若反覆進行多次手術射頻燒灼手術治療,而其間隔未逾6個月者,仍應視為同一療程,比照換算給付一次手術保險金為宜。
從此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多年前投保的保單條款中約定的手術項目名稱,隨著醫學技術的演進,手術名稱可能有所不同,萬一碰到類似情況,可盡力爭取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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