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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筆錄寫清楚有助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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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 車禍筆錄寫清楚有助理賠

車禍筆錄寫清楚有助理賠 14 年, 11 個月 之前 #56

轉載:【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
小陳(化名)去年6月騎機車回家,剛好碰到前方機車懸掛的物品掉下來,小陳緊急煞車,但還是壓到掉落的物
品,導致機車打滑,機車傾倒時小陳很自然用左手撐地,結果左手骨折、韌帶斷裂。

事後小陳跟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的保險金,但保險公司認為小陳的狀況屬於單一車輛事故,因此不理賠。

保險公司認為,據小陳填寫的保險理賠申請書,出險肇事經過確是因前方機車物品掉落地上,小陳緊急煞車壓到物品才受傷。但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事故」。

保險公司因而主張,小陳的是因為沒注意到前車狀況才壓到路面障礙物並受傷,並沒有乘客或第三人受傷,因此保險公司沒有辦法給付保險金。

但小陳認為,這次事故確實是兩輛行進中的車輛造成的交通事故,他也因此受傷,前車駕駛人還親自跟他致歉,
並在派出所備案,保險公司沒有理由不賠,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保發中心調處認為,從肇事雙方在警方派出所內的和解書,可以確認是因前車掉落物品才讓小陳受傷,因此保險公司主張的屬單一車輛交通事故不無
疑義。

況且,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單條款第3條「承保範圍」規定:「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應依本保險契約約定,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金。」因此交通事故的認定,並不以車輛動態行駛中,由車體碰撞導致的事故為限。

小陳因前車物品掉落,導致機車打滑跌倒受傷,應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的交通事故,不是單純的單一車輛事故。保發中心建議,保險公司應理賠保險金給小陳。

保戶可注意,強制汽(機)車責任險理賠最多的爭議點在於是單一車輛的交通事故,還是與其他車輛導致的交通
事故。

以小陳的情況來看,如果是小陳自己開車撞到電線桿,車上又沒有其他乘客,車外也沒有人因此受傷,只有小陳自己受傷,因為沒涉及他車「責任」問題,保險公司可不理賠。

保戶若碰到類似狀況,相關紀錄、筆錄製作過程最好清楚陳述實際情況,否則事後如果很難認定是不是單一車輛事故,可能損及保戶權益。

【2009/04/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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