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6 09:11聯合報 記者邱瑞杰╱即時報導
張姓、潘姓男子在基隆市正濱漁港倒車時相撞,雙方約定互相通知保險公司賠償,當場和解。張男要求潘付修車費2萬1500元未果,提告求償,潘答辯,因無肇事責任拒賠。基隆地院審結,和解可認事故發生兩人都須負責,且過失比例各半,判潘要賠張1萬750元。
張男提告指出,發生碰撞時兩車均在倒車狀態,同時移動。如果潘車靜止於撞擊處,他在倒車時會看見,但因潘車也在移動,他看到時已無從反應。潘男倒車未注意車後狀況有過失,且潘當場承諾願意互相賠償損害,訴請賠償維修費2萬1500元。
潘男辯稱,這起車禍事故他沒有肇事責任,因他倒車時發現張也正在倒車,隨即煞車。此時張也應注意到他的車卻未煞車,才會相撞。事故發生後,因他有投保車險,才會在警察處理時陳述由保險公司處理。
法官查出,依據警方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和解(理賠)內容記載,張男在漁港內道路欲過彎時,因角度問題及閃避行人倒車時,潘男駕車在港區路邊倒車,兩車相撞,雙方互相通知保險公司作後續賠償。
法官認為,張、潘和解,堪認雙方就車損維修已有相當認識,自願讓步,共同分攤損害,同負賠償責任。潘男事後抗辯當時願意通知保險公司,是因他有投保。但潘若無意賠償張男損失,應無通知保險公司必要,因此不採信辯詞。
法官說,和解契約成立在先,張、潘均應遵守契約,縱然出現不利結果,也不得事後推翻。潘以沒有肇事責任抗辯不足採信,但本於和解內容,張僅得向潘請求半數維修費,不得請求全額。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