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理財網 2009/08/20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潘姓男子由妻子購買為期一年的平安險,在簽約滿「周年」的當天意外死亡,保險公司以逾期為由拒付一百萬元理賠金。
一審判保險公司勝訴,台灣高等法院逆轉,改判保險公司要給付理賠金定讞。
高院認為保險契約訂立時,必須經核保通過、保費入帳,或保險公司將「要保書」傳真交付給當事人的當日午夜,才開始計算保險期間。
因為從午夜起算,多了關鍵的一天,高院認為潘姓男子的保單在滿周年當天仍然有效。
九十四年三月一日十一時,潘妻為丈夫傳真投保為期一年的「閤家平安專案」給保險公司,「保險日期」空白未填;保險公司人員填上
「保險期間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零時起為期一年」,回傳給潘妻。
不料,潘姓男子在九十五年三月一日廿三時五十分發生意外,送醫後隔天即死亡。潘妻認為,依保險契約內容,簽約後隔天才生效,
保險效期應到九十五年三月一日午夜十二時為止,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給付一百萬元。
保險公司則認為,依保單上填寫的效期,應該只到九十五年二月廿八日午夜十二時,潘姓男子發生意外時已逾保險期間,拒絕理賠。
一審採信保險公司的說法,認定保險契約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零時起算一年,到九十五年二月廿八日,判決保險公司勝訴。
不過高院認為,潘妻在九十四年三月一日上午十一時簽訂契約投保,內容明訂「本專案經核保通過及保險費入帳後,或傳真要保書
當日午夜十二時起開始生效」,保險契約應自九十四年三月二日零時起算一年,逆轉改判保險公司敗訴確定。
【2009/08/20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