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理財網 2009/12/24
【經濟日報╱台北訊】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案例:陳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規定與其配偶黃君的所得合併申報,
違反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71條第1項規定,經該分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
陳君不服,主張其與黃君為夫妻,因戶籍轄區不同乃各自申報,其係不了解法令,又誤信媒體報導,致誤解分開計稅為可分開申報繳稅意義,
稽徵機關於法令外尚須兼顧情理。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該分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夫妻一定要合併申報,
否則除補稅外還要罰鍰。